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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2014、2015年秋季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二、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根据溧政发〔2009〕96号文件规定,我市城乡义务兵家庭实施一体化优待,优待标准为每户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 2016年度优待金标准为17300元/户,其中进藏兵按上述标准的3倍发放;根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专生入伍的在标准基础上增发40%、大专毕业和本科在校生入伍的增发50%、本科生毕业入伍的增发60%。
三、现役军人立功奖发放标准
现役军人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各镇按照当年度优待金10%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由市民政局按照当年度优待金20%、40%、50%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四、工作要求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一项政治性任务,各镇务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
溧阳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