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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6年溧阳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32/2016-0000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司发〔2016〕4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2016-01-12 发布日期:2016-01-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6年溧阳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6年溧阳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溧司发〔2016〕4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司法所:

现将《2016年溧阳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溧阳市司法局

2016年1月12日

 

2016年溧阳市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管理,激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聘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建设、日常业务工作、工作成效等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试行)》。

第四条  考核采取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月考核主要考核内网平台信息数据录入状况与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时间截止当年11月底,12月份工作纳入下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按月度考核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分值。

第五条  考核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积分评定,年度考核:积95(含)分以上为优秀,积85(含)分以上为合格,积70(含)分以上为基本合格,积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市局矫正工作科具体承担对社会工作者的考核任务,镇(区)司法所做好考核的配合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无故连续3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7个工作日不在岗从事社区矫正专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和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对司法行政声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有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

第八条  经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类先进评选;具有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以及因工作失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重大重新违法犯罪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与社会工作者的待遇相挂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解释。

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

 

 

溧司发〔2016〕4号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改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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