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街道)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加快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我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局制定了《溧阳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司法局
2016年5月11日
溧阳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溧阳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加快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司通〔2016〕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溧阳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放大司法行政服务效应,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对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需求,切实打通司法行政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质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按照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构建程序规范、机制健全、形式多样、群众满意的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我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路径和模式,初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和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网络。
三、工作原则
一是法治性。社会组织要经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设立,依法规范运作。在服务内容上以法律类服务为主,由司法局主导,体现司法行政行业特色,助推基层法治建设。
二是便利性。社会组织要接地气,根植于田间村居、扎根于社区居民,集中设置在村(居)民聚集区域,便于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
三是针对性。确立“思群众之所想,供群众之所需”的理念,以供求相适应为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
四是融合性。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同时,要积极对接政府有关服务需求和其他社会组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四、发展格局
针对司法行政业务多、领域广、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积极培育基层基础型、枢纽型、行业型、专业型、网络型五大类型社会组织,形成有重点、有条线、全方位联动的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一)大力培育基层基础型社会组织。各司法所要选择在当地有威望的“乡贤”,牵头成立1-2个基层基础型社会组织,同时引导村民、居民积极参加。基层基础型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为个人调解室、法律服务社等,主动挖掘本镇区范围内公益项目,因地制宜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如普及法律常识、收集民情信息、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开展特殊人群帮教等,促进自治事务民主有序、矛盾化解依法及时、社会和谐稳定。“百姓议事堂”是我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试点的重中之重,要求每个村都要建立“百姓议事堂”。
(二)积极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利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组建市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按照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要求,该孵化中心负责培育全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研发和实施社会组织建设体系、公益项目运营体系、司法社工培育体系以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体系,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成果展示、洽谈交流、成果转化和法治分享等功能为一体,为不同需求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结合溧阳市社会团体特点,依托市书法家协会、市少儿书法协会、市书画院、天目湖诗社、民间艺术家协会等,建立法治文化创作社,创作法治书画、诗歌、动漫、影视、曲艺等作品。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进一步延伸。
(三)加快建设专业型社会组织。积极利用现有的市志愿者协会、退(离)休教师协会、老龄协会、心理咨询等协会和专业人才资源,结合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机制,加快对专业型社会组织的扶持指导,服务内容涵盖关爱帮扶特殊人群、妇女儿童维权、法治宣传、矛盾调解等。
(四)建立完善行业型社会组织。根据司法行政业务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组建溧阳市人民调解协会、溧阳市社区矫正协会、溧阳市法治宣传教育协会、溧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4个行业型社会组织。着力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常态运行机制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完善治理机制,在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引导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会员的力量,主动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积极探索网络型社会组织发展路径。 依托12348平台,探索建立网络型社会组织。组建市网络普法联盟,引导相关行业、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加入,利用互联网为群众提供多样化法律服务。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孵化机制。利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为入驻孵化的社会组织提供登记辅导、政策解读、信息服务、专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建设、项目设计统筹、专家智力链接等服务。市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引导、监管社会组织自我成长与发展,孵化周期为3-6个月。组织各司法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建立10个法律服务团,负责协调辖区资源和调动辖区村(居)民的主动性,吸引村(居)民自发建立草根型社会组织,为其孵化发展提供支持性服务。
(二)建立购买机制。对群众需求进行梳理,制定购买服务目录,明确申报主体、项目范围、服务要求等,通过市镇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等措施,探索在司法行政层面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特色发展路径。在不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的基础上,建立多渠道工作经费保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我局设置专项经费补助、调解个案补贴等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二是吸纳热心公益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兴办社会组织,实现经营与公益服务融合发展,以个人自愿的原则募集资金。三是通过签约服务落实服务资金。
(三)建立服务机制。以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为载体,整合行业内优势资源,协调各有关方面,建立社会支持系统,为全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链接资源,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主要包括:帮助社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和服务流程,提升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的能力;为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资源供给;帮助社会组织设计品牌和项目,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创投;帮助社会组织进行法治宣传;协调各类相关组织共享法律服务资源。
(四)建立管理机制。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对社会组织的资质、专业服务能力,工作人员技能、服务实施效果、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进行指导监督,建立配套的项目工作流程、考核标准和绩效评估体系,确保各层级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
(五)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纵向协调与横向协调机制。纵向协调,即由司法局指导司法所,司法所指导村(社区)推进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发展。对司法所、村(社区)的需求,及时反馈到司法局,统筹协调提供相应服务。横向协调,即建立与民政局、财政局、共青团、工会、妇联等部门联系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合作,完善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配套措施,共同开发涉法类服务项目,协调享受市、镇出台的扶持社会组织的各类优惠政策,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环境。
六、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1月至5月)
1、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工作,考察学习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2、成立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设立四个推进组,强化责任分工和组织实施。
3、选择戴埠镇司法所开展社会组织建设试点工作,有意向地与有关组织进行沟通对接,研究相关社会组织建设模式和服务内容。
4、成立市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研发、指导。
(二)推广阶段(5月至10月)
5、按照先发展后完善、先备案后登记的办法,积极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发展。
6、加强典型选树,发展一批有影响、有规模、规范化的社会组织,直到榜样示范作用,带动整体发展。
7、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定期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业务培训,招募具有社会工作和法律专业背景、热衷社会组织发展事业的个人或团体参与社会组织服务。
8、分离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法治宣传等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定购买服务目录,加大对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推进社会组织不断发展。
(三)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
9、对我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建立配套的项目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
10、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等级评估、财务审计监督和重大事项报告等规章制度。
11、研究制定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扶持保障政策,建立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纳入政府预算。
12、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为下一步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成熟模型。
七、组织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戴一平同志担任组长,吴旭辉同志担任副组长,市局各科室、各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下设四个推进组,分别为:基层基础型和枢纽型社会组织推进组、行业型社会组织推进组、专业型社会组织推进组、网络型社会组织推进组。各推进组和司法所按照试点、推广、总结三个阶段的时间节点,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推进措施。
(二)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工作调研,根据基层群众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引导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业务培训,重点做好对社会组织理事长、理事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提高他们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对外宣传。广泛宣传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认可度,增强公信力,引导居民遇到矛盾纠纷或法律难题时,就近寻求帮助,激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加强督查指导。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定期进行督查通报,确保任务落实。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计划、方案、效果等进行定期监督考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