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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司法所:
现将《溧阳市社区矫正工作走访经费补贴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溧阳市司法局
2016年9月13日
溧阳市社区矫正工作
走访经费补贴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激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常州市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走访是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走访一次;对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走访一次;对宽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一个半月走访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工作走访经费,是指社区矫正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走访所需的费用,该费用从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矫正机构按规定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及其矫正小组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第五条 走访要求
1、每走访一次均须认真填写《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记录表》,走访人员和被访人员均要签名,并将具体走访情况登记在记录表上;
2、按省厅要求统一使用矫务通进行走访,并做好留影留声工作;
3、将走访信息及时、完整录入社区矫正系统平台。
第六条 补贴标准
走访经费补贴标准暂定为每完成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走访任务补贴人民币10元,每有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走访任务未完成倒扣人民币10元,补贴扣完为止。
第六条 审核、发放程序
1、走访经费补贴工作实行月报制,各司法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展走访工作的台账资料(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走访人员签字等相关情况)报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同时按规定将走访情况及时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逾期未报的或未及时录入的,不予补贴。
2、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根据各司法所上报的走访工作信息进行汇总、初审,并对部分当事人进行回访。对经审查弄虚作假的,取消当月补贴。
3、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经初审后报局领导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市局按月度发放补贴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