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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司法所: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根据省厅、常州市司法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溧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司法局
2016年11月22日
溧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江苏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溧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司法局基层科组织、指导和监督。溧阳市人民调解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溧阳市人民调解协会负责成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包括市司法局、司法所和协会相关领导、业务科室负责同志。设秘书长1名,负责日常工作。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在市司法局和市人民调解协会指导下,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根据人民调解员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历年考核结果等情况,经评定,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人民调解员共四个等级,等级证书由市人民调解协会统一制作盖章后颁发。
第五条 在市司法局备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因人民调解员所在调委会工作职能不同,在具体等级评定过程中,根据区域、人员情况可酌情调整。
第六条 四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2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80%,调解卷宗基本规范。
第七条 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8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85%,调解卷宗基本规范;
4.为所在调委会主要力量,在其镇(街道)和专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八条 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有较强调解能力,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5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0%,调解卷宗规范,优秀调解卷宗不少于40件;
4.为所在调委会业务骨干,在全市有一定的影响力;
5.因调解工作被评为市人民调解能手(优秀调解员)或受到市级以上其他表彰。
第九条 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8年以上;
2.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主导参与和指导当地重大疑难纠纷调解;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2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5%,调解卷宗规范;
4.为所在调委会主要业务骨干,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在全市或专业、行业调解活动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5.调解工作实绩突出,经验做法具有推广价值,受到省、常州市以上表彰或多次受到市局表彰。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溧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应填报《溧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进行自评后签字提交给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报表后,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平时工作记载,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学历、办案数量质量、工作业绩、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规范卷宗等进行审核,符合评定条件的,应在申报表意见栏签字盖章后向当地司法所进行上报审核。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意见栏签字盖章后直接上报市人民调解协会(司法局基层科)。
3.各司法所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初评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申报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市人民调解协会(司法局基层科)报送。
4.市人民调解协会收到各单位提交的材料后,要及时组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申报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评定情况和评定结果报市局备案,并在全市进行公示。
5.等级评定后,由市人民调解协会颁发相应等级并加盖市人民调解协会公章的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向司法所申请进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溧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报表;
2.申请人一寸照片两张;
第十二条 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在每年年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首次评定等级后,根据相应等级评定条件,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等级晋升,评定流程参考第十条。晋升等级原则上逐级晋升。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原评定的等级不予保留,由其所在调委会负责将等级证书予以收回,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如以后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接续原先工作情况,按照第十条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完成受聘调解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继续履行其选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的主要职责:
1.参与各类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2.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3.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4.向所在人民调解组织、当地司法所和镇(街道)汇报调解工作,反映矛盾纠纷情况,并接受有关单位指导和考核;
5.对辖区内调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备案;
6.指导、培训和帮助其他调解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获得等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采取技能培训、示范培训、观摩交流、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在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主持调解民事纠纷、治安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等级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司法所对等级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爱岗敬业、学习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等级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执行人民调解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2.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3.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情况,调解纠纷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系统情况;
4.按照调委会或司法所要求,按时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5.化解纠纷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无民转刑案件和自杀案件的发生;
6.在调解活动中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指引服务情况;
7.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学习培训和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情况;
8.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考核连续两年不符合相应等级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由市人民调解协会对其等级予以降级。并填报《调整溧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审批表》。流程参考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调解协会取消其人民调解员等级。
1.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人民调解员等级的;
2.被推选或者聘任单位罢免或者解聘的;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6个月以上的;
4.因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的;
5.其他情况需要取消评定等级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依法对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增强工作透明度,对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将根据等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业绩,实行奖励或补贴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结果和履职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事迹突出的,应予以宣传表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溧阳市人民调解等级评定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所在调委 会
申请等级
办案数量质量
学历
调解工作年 限
身份证号码
考核、表彰
人民调解员自评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调委会意见
(签名、公章)
司法所
意 见
市人民调解协会意见
备注
调整溧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审批表
出生年月
上期评定等 级
调解工作年限
奖惩
拟调整评定等级及理由
(签字、公章)
注:用于等级人民调解员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