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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保时间
为与财政预算年度时间有序衔接,自201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原有事业单位尚未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此次同步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我市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