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关于溧阳市机关和参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16-0000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社发〔2016〕6号 发布机构:人社局
产生日期:2016-02-01 发布日期:2016-02-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溧阳市机关和参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溧人社发〔2016〕6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保时间

为与财政预算年度时间有序衔接,自201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原有事业单位尚未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此次同步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我市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2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