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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社中心、地税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现就我市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三、各镇(区)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动态全覆盖。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