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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16-0001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社发〔2016〕42号 发布机构:人社局
产生日期:2016-05-06 发布日期:2016-05-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的通知
溧人社发〔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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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街道)财政所(分局):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溧政办发〔2015〕2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等三项内容。其中,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方式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职工享受的除产前检查费外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在生育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用人单位申报次月凭用人单位开具的财政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转账,由各单位负责结算。

2.各用人单位在开具一般缴款书时应列明“其他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两个项目。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开具金额将资金划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用人单位财务作往来款处理。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只能申请“其他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不得再申请使用“生育津贴”项目;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使用“其他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两个项目,但其生育职工在产假期间未扣减工资津贴的情况下不能重复享受“生育津贴”。

    三、相关账务处理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拨付流程,将收到的生育保险待遇款项作往来款处理,其中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应及时结算给生育职工并及时销账,而“生育津贴”暂留财政非税专户,待年终财政收回并出具相应凭据后,单位再作销账处理。

四、各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额划入各镇(街道)财政,镇(街道)财政负责与参保单位进行结算,生育津贴剩余部分由镇(街道)财政按规定处理。

    五、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原和职工结算的生育保险待遇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按本通知重新结算,重新结算所形成的结余上缴财政。财政、人社部门将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对拒不纠正的,将按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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