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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成效,切实解决建设工地施工对市容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容貌标准》、《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地围墙(围挡)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围墙(围挡)建设标准
1、房屋建筑施工工地
全市区域主次干道两侧范围内的工地临时围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有条件的对围墙(围挡)外侧进行绿化。
具体标准分区域实施:
一类区域:市区、中关村产业园区、天目湖镇(区)、AAA级及以上景区,建筑工地主干道临时围墙(围挡)一律采用实体围墙,次干道临时围墙(围挡)可采用实体围墙或硬质围挡。
二类区域:镇区(含国道、省道、高铁高速沿线)建筑工地临时围墙(围挡)可采用实体围墙或硬质围挡。
少数偏远地区或建筑工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和要求建设围墙(围挡)的,应将实际的施工图样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2、市政(交通)道路施工工地
市政(交通)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环境,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应设置牢固、安全和美观的彩钢板实体围挡,一般高度不低于1.8m,下部要紧贴地面,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区域应当采用定型化的围挡护栏。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加强巡查。在与主次干道交叉口位置,充分考虑行车安全视距,在路口两侧规定范围内采用半通透定型化围挡(下部封闭高度≤1.2m,上部为通透网片)。施工围挡由施工单位设置,并对施工围挡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负责。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保持围挡的完好和整洁,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3、拆除施工工地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拆除施工区域应设置封闭彩钢围挡或临时实体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彩钢围挡应采用钢质支架。房屋拆除时,具备条件的工地先围后拆,不具备条件的必须拆一段围一段。拆除工程地块竣工交接时,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围挡封闭完好。
4、园林绿化施工工地
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施工区域围墙(围挡)可采用工具式或硬质围挡,并保持园林绿化施工工地平整整洁。
5、管线管网施工工地
管线管网施工工地围墙(围挡)可采用工具式围挡,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定型化的围挡护栏并有警示标志,确保夜间行人、车辆安全。
6、围墙(围挡)广告设置要求
围墙(围挡)必须发布相关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不低于50%,其中20%关于未成年人方面的内容,其余应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诚实守信、勤劳节约、文明旅游、文明礼仪、遵纪守法、保护生态环境等正能量,能体现溧阳历史、人文、旅游等传统文化精神。
二、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围墙(围挡)的建设负总责,并将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并落实到位。
2、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对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围墙(围挡)进行规范设置。
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围墙(围挡)施工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
三、相关处罚规定
1、对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地围墙(围挡)的行为,责令整改,并暂缓办理质安监、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手续。
2、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墙(围挡)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依据《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规定扣除企业信用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3、对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对企业和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限制市场准入。
4、建设工地施工期间,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城市长效管理月度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批评,不得评优评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溧建(2016)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