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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 “10•9”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的通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建〔2016〕91号 发布机构: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2016-12-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有关单位: 2016年10月9日,蒋店安置小区三期二标段工地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已经结束,溧阳市人民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排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
关于对 “10•9”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的通报
溧建〔20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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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有关单位:

2016年10月9日,蒋店安置小区三期二标段工地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已经结束,溧阳市人民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排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过程

2016年10月9日,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基工程公司)承建蒋店安置小区三期二标段A6#楼,两名直螺纹套丝工在塔吊操作工的配合下吊运钢筋,在将第三捆钢筋吊空至地面3M高左右,塔吊南侧钢丝绳突然断裂,随之北侧钢丝绳也断裂,钢筋掉落过程中砸到了其中一名工人造成该名工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华基工程公司直螺纹套丝工使用老化的钢丝绳调运钢筋,钢丝绳断裂,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华基工程公司未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吊索具管理及检查制度》,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制止员工的违章行为,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吊索具使用中存在的隐患并进行整改,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建设监理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塔吊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督促华基工程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处理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常建〔2015〕75号)、《常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版)》(常建〔2015〕3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如下:

1、对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扣除企业信用分5分,对公司总经理徐华进行诫勉谈话。

2、对溧阳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扣除企业信用分2分,对公司总经理王卫铭进行诫勉谈话。

3、对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殷元红、安全负责人周杰给予通报批评,计不良行为记录。

4、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志双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计不良行为记录。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以事故案例为教训,全面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将处理通报向各企业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传达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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