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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有关单位:
2016年7月30日,江苏中关村小夏庄安置小区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已经结束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排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过程
2016年7月30日,上海龙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宇公司)总承包、常州建邦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江苏中关村小夏庄安置小区17#楼,两名吊篮拆卸工17#楼顶层屋面,准备将高处作业吊篮从东侧移位到西侧,在将配重全部卸下后,其中一名吊篮工翻越女儿墙至外侧雨棚拆除高处作业吊篮后支架及后梁过程中,失去重心,从该楼顶层坠下死亡。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常州建邦公司未按规定设置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吊篮拆卸工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临边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上海龙宇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掌握工地施工情况,未及时委派安全管理人员跟进对高处作业吊篮移位作业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管;常州建邦公司在高处作业吊篮拆装专项施工方案中未详细制定相关高处作业吊篮移位作业施工安全措施,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设置高处临边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人员未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龙宇项目部允许进入工地实施高处作业吊篮拆装作业;建设监理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发现高处临边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尽工程监理职责,未及时跟进对高处作业吊篮作业的监理,总监工程师对常州建邦公司制定的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拆装)方案中,存在的高处作业吊篮移位作业、高处临边作业等施工安全措施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审核不严。
三、处理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常建〔2015〕75号)、《常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版)》(常建〔2015〕3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如下:
1、对上海龙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扣除企业信用分5分。
2、对常州建邦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扣除企业信用分5分,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
3、对溧阳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扣除企业信用分2分。
4、对上海龙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夏庄项目现场负责人周留元、安全员葛林富给予通报批评,计不良行为记录。
5、对常州建邦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吊篮业务经理单锋华、专职安全员胡刚梁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计不良行为记录。
6、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卢永龙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计不良行为记录。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以事故案例为教训,全面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将处理通报向各企业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传达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