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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须知
索 引 号:014109971/2016-0005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产生日期:2016-08-31 发布日期:2016-08-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一、申报时间:2016年9月1日至10月8日,逾期未申报的纳入2017年度计划。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必须有2人(含)以上,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满3年; 2、人均月收入为2562元及其以下的家庭;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含),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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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时间:2016年9月1日至10月8日,逾期未申报的纳入2017年度计划。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必须有2人(含)以上,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满3年;

2、人均月收入为2562元及其以下的家庭;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含),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市区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7、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保障(不需轮候):

1、城市低保家庭;

2、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相当于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或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

3、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含)的对象。

四、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选房:

1、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下肢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

3、视力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的住房,两处及两处以上的,一并提供;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明;

4、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年度符合条件且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对象,登记数超过年度保障数的按抽签办法确定保障对象:

1、符合申请条件且选择实物配租的登记对象;

2、登记对象选择租赁补贴的,自政府审批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七、保障形式:符合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要求租赁补贴的可在政府批准后发放租赁补贴;上年度符合条件而没有抽到住房的轮候家庭,如今年还要求实物配租的,必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年底将抽签确定配租对象(轮候对象的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

八、对申报家庭的相关要求:

1、离异家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自离婚之日起,满三整年才可以申报。

2、自申报之日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登记有车辆的不得申报公租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及其它财产信息,均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4、如申请家庭当年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当今后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时,必须无条件并毫无损坏的将公租房退还。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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