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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街道办、各局办(中心):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设立江苏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由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财政列支。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是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信贷等相关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风险补偿资金委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财政与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园区财政局)进行管理和运作,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相关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统一管理。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控集团)下属子公司——汇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科贷)配合办理相关事务手续。
第五条 设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叫停机制。风险补偿总额以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余额为限,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余额的2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中止该项业务,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报管委会同意,再行恢复。
第六条 汇海科贷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统计等工作,并按季度向园区财政局和科技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贷款备案情况。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在溧阳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与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后成为合作银行,并报园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园区财政局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处理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九条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总额最高以授信额度为限,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在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具有较强创新性、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且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的。
(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拥有专利、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
2、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上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十二条 建立“江苏中关村科技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备选企业库。园区科技局、经济贸易发展局、招商局负责入库企业的组织审核工作,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备选企业库。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企业贷款的申请和审查。在备选企业库名录中的企业填写《江苏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申报表》,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交给汇海科贷。汇海科贷对企业申请贷款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以及投资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至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科技风险补偿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园区财政局、科技局、经济贸易发展局、苏控集团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项目的评审和推荐。项目评审工作由工作小组根据《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科技风险补偿贷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综合审定意见。汇海科贷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报管委会审定后推荐给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贷款企业进行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续贷一般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 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申请企业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根据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按月向汇海科贷备案,汇海科贷向园区财政局、科技局及经济贸易发展局报送备案情况。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园区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企业运营情况的跟踪管理,合作银行负责对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汇海科贷,由汇海科贷报园区财政局、科技局。
1、企业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2、企业不能按时还贷。
3、银行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贷款发生逾期,合作银行及其合作方按照合同及其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及其合作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可向管委会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由汇海科贷对风险补偿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和合作银行按比例承担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损失;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管委会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对事后收回的贷款,按相关比例进行分配,及时缴入专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向汇海科贷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风险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风险补偿损失情况等。汇海科技报送园区财政局和科技局;
(二)法院的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委会要求的补充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运营情况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汇海科贷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代偿或恶意到期不还款的贷款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解释。若相关政策和协议发生变化,按新政策和新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