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5〕1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探索责任保险与安全工作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功能,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有效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5年底,力争全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电梯参保率达到100%,医院、商场等其他八大类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参保率达到80%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电梯参保率50%以上;
(二)到2016年底,基本覆盖公众聚集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市在用电梯参保率超过50%;
(三)到2017年底,基本覆盖全市在用电梯,建立完善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形成投保单位持续承担、保险机构有效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惠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都应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二)投保主体。投保主体为电梯产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方。其中,对在用电梯,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2:3:5,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别墅电梯由产权所有人单独全额投保),每年投保一次;对新安装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投保1年期的电梯责任保险。
(三)投保方式。实行电梯责任保险投保代理人制度。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为投保义务人,电梯维保单位为投保代理人。电梯使用单位通过签订维保合同的形式,委托电梯维保单位统一办理电梯责任保险投保手续。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确定。电梯检验机构参与投保的方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保费交付。各类型电梯费率、保费基准价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规定及公开招标结果执行。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按投保比例缴纳保费,电梯维保单位应该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其办理投保时缴纳;电梯使用单位应承担的保费部分,从电梯运行维护费中列支,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委托电梯维保单位代其缴纳。
电梯检验机构根据检验计划,及时做好电梯责任保险投保经费预算,按时与承保保险公司对接结付。
(五)承保机构。经全省公开招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担任首席承保人。相应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为我市电梯责任保险的首席承保机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组成共保体,负责全市电梯承保工作。其他保险公司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服务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规定及公开招标结果,且电梯检验机构不参与投保。
(六)保险责任。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组织分工
(一)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负责具体落实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电梯责任保险的推进措施,解决本地区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统计上报年度投保数量信息,确保电梯责任保险的全面实施。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电梯责任保险的牵头推进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和推广,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推动及宣传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居民住宅楼电梯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四)教育、卫计、商务、交通运输、文广体、住建、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特别是涉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必须应保尽保,提升抵御风险、保障安全的能力。
(五)电梯检验机构要积极宣传电梯责任保险,提供应投保电梯的相关基本信息;及时做好电梯责任保险投保部分的预算,按时与承保保险公司对接结付。
(六)承保保险公司要按照服务承诺具体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简化、优化操作流程。建立电梯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数据库,专人维护、实时更新,及时汇总分析电梯责任保险进展情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七)电梯使用、维保、制造和安装单位等根据各自职责和比例,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八)物业、电梯、保险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作、自律作用,积极宣传电梯责任保险,指导并帮助行业单位做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各镇(区)要把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承保保险公司、新闻媒体等加强合作,形式多样地宣传推广电梯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各相关责任单位认识,营造共促共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协调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承保保险公司应按要求做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电梯责任保险理赔质量水平。
(四)强化工作考核。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工作考核督查,定期通报参保落实情况。各镇(区)、各部门和电梯安全相关责任单位要增进共识,分步有序地推广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