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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门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溧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予以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溧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务院、省、市有关要求和《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溧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溧阳市在质量管理方面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长质量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结合实际每年评定一次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企事业单位不超过3个,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本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方案、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保评审规则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
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质量、环保、安全和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领先地位;从事公益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因质量违法问题而被相关部门查处,无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境外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无由于企业主要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告。评审前,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表、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管局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程序的单位名单;
(四)资料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确定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单位名单;
(五)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市市场监管局汇总专家评审组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八)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溧阳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尚未授奖的,取消当年获奖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授奖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未满3年的,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获得市长质量奖已满3年的企事业单位,可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奖励名额,不再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六条 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称号。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的;
(二)环境行为信息化评定等级为黄色、红色、黑色的;
(三)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或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五)由于企业主要责任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被国外政府通报或国家相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六)发生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事件的。 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获奖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或收到获奖单位的相关书面报告时,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长质量奖评审有关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对综合评审结果排名前五位但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授予溧阳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溧阳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监督管理,参照市长质量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办发〔2013〕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