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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村、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结合省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河长制工作省级督查制度》和常州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常州市河长制工作市级督查制度》的要求,现将《溧城镇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城镇河长制工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
溧城镇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河长制工作省级督查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督查分为河长督查、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督查、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和镇河长制办公室督查等类型。
第四条 各类督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省、常州市和溧阳市关于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中央、省、常州市和溧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中央、省、常州市和溧阳市河长制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四)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
(五)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示落实情况。
(六)河长履行情况及河长巡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群众举报、媒体反映、政府热线移办的相关事项落实情况。
(八)其他河长制工作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各类督查的重点:
(一)河长督查。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村级河长履职情况,各河长制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镇、村河长相应河段河道管护的总体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督查。溧城镇河长制工作的具体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和完成情况;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职能部门职责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
(四)镇河长制办公室督查。镇河长制日常工作及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情况。
第六条 河长督查原则上每年督查2次,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原则上每年督查3次,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和镇河长制办公室督查原则上每月督查一次。各类督查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也可以合并开展。
第七条 督查主要采取现场督查、会议督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督查、委托第三方督查的方式。
第八条 督查一般按照督查布置、开展督查、形成意见、整改反馈的流程进行。
第九条 被督查对象应当根据督查意见进行整改,并讲整改情况反馈督查单位。
第十条 镇长督查、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和镇河长制办公室督查的督查资料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形成;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的督查资料由各成员单位形成,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根据需要编发督查通报和督查专报。督查通报或督查专报分别送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各相关村,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二条 河长制市级督查情况作为镇、村级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