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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
现将《上兴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溧阳市上兴镇委员会
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2017年9月29日
上兴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全市出租房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省、常州和溧阳关于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的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镇党委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底,在全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和常州市及溧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隐患突出的群租房等为重点,在全镇集中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规范房屋租赁,强化治安、消防安全措施,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暴恐案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核清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底数,全面、及时、准确采集登记信息,执法管理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整改、查处房屋违法租赁行为,房屋中介机构管理和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切实解决出租屋特别是群租房治安、消防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整治。
(四)明晰属地和部门管理职责,充实出租房屋管理力量,建立常态排查、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一)把房间分割成多个小间分别按间或床位出租,或者居住人数10人以上(含),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群租房。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房屋。
(三)没有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出租房屋。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出租房屋。
(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合一”等租赁场所。
(六)属于无照经营,或者不规范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信息、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的房屋中介机构。
四、职责分工
综治办: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组织部署、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
上兴、上沛派出所: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和治安管理,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督促整改出租房屋治安隐患,依法查处涉及出租房屋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消防机构指导并会同派出所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严格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坚决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依法查处违法租赁行为;对不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技术鉴定。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查处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的无照经营行为和利用商业用途的出租房屋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并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将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照生产经营活动及利用居住出租房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
城管中队:会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司法所: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房屋租赁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
国土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负责做好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信息的提供。
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的无证经营行为和利用商业用途的出租房屋从事的无证经营行为,并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将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证生产经营活动及利用居住出租房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
五、步骤措施
(一)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2017年9月上旬)
1.做实准备工作。一是细化实施方案。各村(居)委会及职责部门根据镇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二是组建调查队伍。以村(居)为主体,抽调机关干部、社区工作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城管队员、平安志愿者等力量组成出租房屋走访调查队伍,以自然村和小区为基本单元合理划分走访网格,每个网格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地毯式走访,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三是开展业务培训。由综治办对走访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如何填写表格、如何发现上报问题、入户调查注意事项等;四是落实工作保障。要准备入户调查相应的照明工具、登记表格等物品。国土所要从线上、线下两个方面做好群众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前期准备工作。
2.广泛宣传发动。各村(居)要印制省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见附件1),在居民小区门口和自然村主要出入口、明显部位张贴。结合入户调查,发放《告居民书》(见附件5),并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走访调查和集中整治的目的意义,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将集中整治与 “三大一实干”活动有机融合,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主动抵制违法租赁行为,积极举报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和藏匿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发动,动员广大群众和平安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9月至10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出租房屋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彻底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1.全面调查摸底。各村(居)要以自然村(小区)为基本单元,以网格为责任小组,统一组织力量,深入自然村、小区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调查摸底。要一户一户清,一家一家排,开展地毯式核查和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底数,不留盲点死角,确保实现不漏房、不漏人。调查摸底要做到“五个清楚”:一是出租房屋底数清楚,全面掌握登记各种类型的出租房屋,逐户填写《溧阳市出租房入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二是居住人员底数清楚,逐人采集登记信息,填写《溧阳市出租房入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对可疑情况第一时间上报辖区派出所核查处置;三是安全风险隐患底数清楚,按照“一房一表”的要求,排查登记存在的具体安全隐患,填写《出租房屋和群租房安全隐患排查表》(见附件4);四是违规租赁特别是群租房屋底数清楚,分类建立管理和整改工作台账;五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底数清楚,按照“一中介一表格”的要求,填写《溧阳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其中《溧阳市出租房入户信息登记表》做到每日汇总成册,由辖区派出所及时录入系统。
2.集中整改隐患。
一是梳理汇总问题。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全面梳理汇总各自然村(小区)调查摸底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安全隐患,分类建立台账。
二是明确整改措施。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对情况比较复杂的,要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会商解决办法,明确责任主体。
三是开展分类整治。(1)对于“未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等普通类型问题,在入户调查时,就要对出租方和承租方进行宣传告知,让其了解政策法规和责任义务,争取与出租人现场签订《治安责任书》(见附件6),现场采集房屋租赁合同等登记备案信息。(2)对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人员、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而不报告的,以及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传销、贩毒吸毒或作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窝点的,由属地派出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法律规定处理。(3)对于存在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形,特别是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群租情形的:①属于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的,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中队根据工作权限发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接受处罚、拒不进行整改的,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采取教育劝导、舆论挤压、联合执法等手段,促使当事人整改到位;②属于农村自建住房的,或者在田间地头私自搭建的棚户房,由城管中队牵头发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派出所、消防、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等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依法处理。
四是规范管理房屋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日常治安管理,严格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一由属地派出所上门督促辖区房屋中介机构,要求工作人员落实手机APP软件自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信息的工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房屋中介机构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由派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查处取缔。对通过采集信息抓获逃犯或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中介机构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奖励。
五是化解矛盾。对排查发现居住出租房屋的精神病人以及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人员,要及时纳入视线,落实治疗、帮扶和管控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落实化解措施,防止升级恶化,酿成重大案事件。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7年11月至12月)。综治办对各村(居)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考核,总结推广出租房屋管理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长效机制。
1.完善长效机制。要全面推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以社区网格化治理为核心的多元共治体制机制,规范网格划分,整合条线各类协辅人员建立专兼职网格员队伍,综合履行网格内信息采集、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便民服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等工作职责,努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扁平化、精细化。有条件的村(居)可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就网格化治理进行先行探索。要积极推行房屋租赁服务社、房屋出租协会和出租房屋电话、短信、网络报备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高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社会化水平。探索建立群众举报出租房屋中违法犯罪线索专项奖励机制,激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的热情。
2.开展检查验收。由综治办牵头成立检查验收组赴各村(居),围绕出租房屋重点整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集中整治工作组织推动是否有力有效;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是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群租房底数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摸清,存在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突出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全面彻底整治;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力量是否充实,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配备是否得到加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全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人大主席、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政法委员、综治办副主任、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镇综治、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村镇建设、城管、消防、物管等部门明确1名同志为成员(见附件7)。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负责面上组织协调工作。各村(居)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本地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居)要由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力量共同参与,组建走访调查和联合执法队伍,全力开展集中排查和整治各项工作。
(二)讲究工作方法。把握方便群众的原则,争取在入户走访调查时,同步签订《治安责任书》、现场采集房屋租赁合同等信息。把握舆论先行的原则,全方位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把握先告知、后执法的原则,给当事人以认识上调整、行动上落实的时间和空间。把握有轻重、有缓急的原则,既要确保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火灾事故的群租房等突出安全隐患得到坚决有效整治,又要避免在十九大前采取大面积、集中式的强制措施,防止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严格考核奖惩。各村(居)委会是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把集中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自然村(小区)和相关部门,把压力传导到每个岗位和每个环节,真正做到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整治有人抓、有人管,确保整治措施落地见效。综治办要将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考核体系,评估工作质态,落实奖惩措施。对因敷衍塞责、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不实,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事件、事故的,对地区和责任部门领导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督促推进力度,并在必要时予以严格的问责、追责。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2、溧阳市出租房屋入户信息登记表
3、溧阳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信息登记表
4、出租房屋和群租房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
5、告居民书
6、溧阳市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7、全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安全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五、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无照经营。
六、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三)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
(四)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六)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八、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九、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共同维护房屋租赁期间生产生活安全。违者,由公安、建设(房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鼓励村(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附件2:
溧阳市出租房屋入户信息登记表
出租屋信息
房屋详址
出租面积(㎡)
出租间数
是否群租房
是否签订《治安责任书》
是否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房东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信息
户籍地址
人员类别 (常口/暂口/寄口)
工作单位
信息采集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溧阳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信息登记表
中介名称
中介电话
中介详址
有/无工商注册
单位注册时间
中介法人
所属派出所
中介员工信息
附件4:
出租房屋和群租房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
排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出租房屋
详细详址:
房屋所属派出所
房东信息:
姓名:
二房东: □是 □否
联系电话:
租房情况
租房间数 现居住人数 租住面积
安全隐患
排查
1.□改变原有结构或布局,把房间分割、搭建后,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2.□居住人数10人以上。
3.□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4.□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合一”。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缺乏、堵塞(二十人以上或者三层建筑以上要有两个疏散通道)。
7.□灶具未集中使用或煤气灶、煤球炉同室使用。
8.□不适宜居住房屋,如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
9.□其他情况
治安管理
隐患排查
10.存在□涉黄、□涉赌、□涉毒、□传销等违法犯罪嫌疑的。
11.□承租人无身份证的。
12.其他情况:
其他隐患
附件5:
告居民书
居民同志:
您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常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特将有关出租屋安全事项告知如下,望切实遵守。
一、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在房客入住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强化“谁经营、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
二、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及时发现或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四、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住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六、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共同维护房屋租赁期间生产生活安全。违者,由公安、住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鼓励村(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
居民同志们,出租屋安全管理是和谐(平安、文明)社区创建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集中整治行动,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溧阳作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上兴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
附件6:
溧阳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为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本人(房屋出租人)申请将坐落在 (出租房屋地址)的房屋出租。为履行治安责任,保证做到如下几条: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携带子女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基本情况有变动的,及时报告甲方;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安全检查,落实消防责任,加强消防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9、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10、自觉接受、配合公安机关以及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11、违反以上条款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停止房屋出租之日失效。
公安派出所: 保证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房屋出租人,一份派出所留档
附件7:
全镇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迎春 人大主席、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 江 波 综治办副主任
潘 赟 上兴派出所所长
郝 敏 上沛派出所所长
成 员: 黄柯文 上兴派出所教导员
强雪青 上沛派出所教导员
苗培洪 司法所所长
朱龙庆 上兴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蒋国群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王建平 上兴城管中队队长
王大伟 上兴消防中队队长
荀洪保 物管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江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