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村(居)、部门:
现就我镇村级自建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办法出台如下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1、自建项目是指未取得市及市级以上立项的项目,也即没有文件规定镇及镇以上需要资金配套的项目。
2、单项工程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立足各村自主解决,镇不予补助。
3、事先未向镇汇报或不按镇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的项目不予补助。
4、镇财政每年度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1000万元,暂定3年,按先报批且实施优先安排补助的原则执行,当年计划(原则上在3月份上报,逾期不予受理)补助如排满,则不再受理,转作下年计划。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突发性事项和镇专项补助所产生的工程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二、普遍补助
所有村符合规定的自建公益事业项目享受以下补助:
1、农村砂石路改造镇补50%。(具体按兴政发〔2016〕27号《关于扶持村级砂石路改造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2、农村路灯工程镇补40%。
3、农村圩堤、塘坝建设镇补4元/方。
4、渠、涵、闸、滚水坝、垃圾设施等农村其他基础设施项目镇补40%。
5、以上项目须走建设程序,且不得重复补助。
三、特殊补助
结对帮扶村符合规定的自建公益事业项目享受以下补助:
1、农村圩堤、塘坝建设镇补5元/方。
2、农村灌溉沟渠、涵、闸、滚水坝、垃圾设施等农村其他基础设施按工程量的50%补助。
3、以上项目须走建设程序,且不得重复补助。
四、相关要求
1、各村要坚持“成熟一个,上报一个,审批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执行,避免一窝蜂现象,超过实际负担,更忌患得患失,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2、定村、定片的干部和领导要统筹协调,牵头论证,帮助推动,全程监督。
3、镇农业服务中心、建设服务中心、水利站、内审办、招标中心等主要责任部门要通力协作,既要积极鼓励、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把关、真心爱护,真正把做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