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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凝聚精气神,建设新溧阳”总要求,深入实施“重大项目攻坚年”和“文明城市攻坚年”两大主题活动,激发全镇上下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戴埠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城市创建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一、招商引资激励
1、 积极鼓励全社会、全民招商,个人或企业(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项目落户我镇,新办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或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荐人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为基数(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经现场核查),制造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非制造业项目按3‰奖励,外资项目按再增加50%的权重计算给予奖励;新模式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单独奖励。项目引荐人由项目投资人和镇工业办共同确认,并由镇政府出具项目引荐人证明书,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引荐人。
2、对引进符合我镇产业结构的项目租用本镇厂房的,根据其投资规模、纳税销售、设备投资等给予引荐人奖励。
3、以上引荐奖含市镇两级。引荐奖一律以人民币计发,外资项目引荐奖按申报时当年度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计算。引荐人领取引荐奖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二、项目投资激励
(一)设备投资激励
1、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制造业项目,当年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当年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新增用地项目设备投资额达1000万元,按5%进行奖励,每增1000万元设备投资额,奖励标准增加0.5个百分点。
2、零用地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按5%进行奖励,每增200万元设备投资额,奖励标准增加0.5个百分点。
3、以上奖励经市有关部门认可并由镇工业办现场验收确定,奖励含市镇两级,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
4、对当年设备投资超1000万元企业给予设备投资优秀企业表彰;对当年设备投资超500万元企业给予设备投资先进企业表彰。
(二)土建投资激励
工业企业当年土建设施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视产业及其体量、质量,按固定资产投入发票额(须现场验收)的1-3%奖励。
三、应税销售激励
1、当年度应税销售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应税销售优秀企业表彰并奖励6万元。
2、当年度应税销售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应税销售先进企业表彰并奖励3万元。
3、当年度应税销售首次达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
4、当年度应税销售超2500万元且增幅达50%以上、超5000万元且增幅达3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
四、入库税收激励
1、当年度净入库税收超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入库税收优秀企业表彰并奖励10万元。
2、当年度净入库税收超500万元的企业,给予入库税收先进企业表彰并奖励5万元。
3、当年度净入库税收超300万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
4、当年度净入库税收超2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
5、入库税收奖励中所指税收不含国有建设用地挂牌成交出让、不动产交易等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
五、外贸进出口激励
1、本地登记进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外贸进出口优秀企业表彰并奖励8万元。
2、本地登记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外贸进出口先进企业表彰并奖励5万元。
3、本地登记进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
六、科技创新激励
1、对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职务性奖励5000元/件,非职务性奖励2500元/件。
2、对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当年新增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5000元/件。
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5、对当年新引进的省级、常州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项目获批并落地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或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6、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名牌产品、商标的工业企业或获国家级、省级名优农产品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同一件按就高原则奖励)。
7、对当年获得:省现代化农业示范区(产业园)奖励5万元;有机食品称号每件奖励3万元、绿色食品称号每件奖励1万元;常州市级名优、名牌或知名农产品称号每件奖励1万元;常州市级农业产业园或常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3万元;建设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点奖励1万元;新培育的省级科技型农业企业奖励3万元,常州市级奖励1万元。
七、重大项目激励
对投资总量大、项目质量高、经济拉动强的重大项目,对主要经济指标贡献突出的企业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表彰并奖励。
八、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激励
对在“重大项目攻坚年”和“文明城市攻坚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并奖励。
九、相关说明
1、对本政策未写明的本地应执行的科技、融资、创投、上市、人才、用工、教育、转型升级、兼并重组等县市以上奖励政策,按“四大经济”、“政企同心十八条意见”、“天目湖英才榜”、“溧阳市引荐项目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2、企业引进时签订的“一事一议”条款,按原签订的投资协议执行。
3、以上表彰奖励提交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4、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镇原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溧阳市戴埠镇委员会 溧阳市戴埠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