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戴埠镇流动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戴埠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戴埠镇流动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工作方案
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常政规[2017]2号)等法规及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努力建立食品摊贩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戴埠镇流动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工作方案:
一、集中经营。设流动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两个,一个设在戴埠镇农贸市场西北门北侧,另一个设在镇北工业集中区中笪里路口(靠城东大道路100米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由城管中队对上述场地进行集中安排经营位置,若有变动,需服从城管中队按实际情况调配。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流动食品摊贩进入指定的集中场地经营,经营时段为每天凌晨的5:00至上午9:00。
二、登记备案。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向市场监管分局提交相应的信息和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并填写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和提供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市场监管分局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应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的信息上报镇食安办进行备案。
三、公示监督。镇政府根据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制发格式
统一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卡上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
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开承诺。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经营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经营规定:
(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 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
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7、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加工经营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的餐饮服务;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3、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4、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污染。
六、部门职责。(一)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摊贩经营中存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二)城管中队应对食品摊贩的经营秩序、经营时段、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