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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苏河长办[2017]14号)、《常州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常河长办[2017]7号)、《溧阳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溧河长办[2017]9号),为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埭头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埭头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埭头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埭头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和支撑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埭头镇河长制工作方案》(埭政发[2017]2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埭头镇各行政村、埭头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埭头镇河长办公室共享信息。
第二条 埭头镇河长办公室、埭头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共享信息的组织领导,明确共享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一)共享方式
1. 镇河长制办公室承办镇级河长制信息共享,由专职副主任对通报内容审签,由主任签发。
2. 信息共享以市级《溧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
3. 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原则上各行政村及各有关单位应每月至少上报一次工作信息,每半个月信息共享一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信息共享。
(二)信息共享内容
1. 省、市、镇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 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 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 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 河长制工作考核情况;
6. 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河长制宣传平台,利用河长制APP、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信息由埭头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河长制信息共享纳入镇级河长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