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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河长制验收办法》(苏河长办[2017]13号)、《常州市河长制工作市级验收办法》(常河长办[2017]6号)、《溧阳市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溧河长办[2017]6号),为推进河长制建立,规范验收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埭头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埭头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试行)
埭头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埭头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验收原则。河长制工作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验收主体。镇级负责对各村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主要任务是按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队伍建设、任务实化、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内容。具体内容详《埭头镇“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埭政发[2017]24号)附件5考核细则。
第四条 验收组织形式。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由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河长办公室牵头,组成验收组,对相关行政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条 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抽查资料及台账、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拟定方案。镇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组织形式、内容、评分标准、要求后,报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各行政村对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进行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由镇级河长办公室送交各验收组。
(三)实施验收。验收组对相关行政村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经镇级河长审核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
(四)综合评定。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验收报告,报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
第七条 验收等级。验收结果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结果应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整改落实。对未通过河长制工作验收的行政村,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跟踪督察,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