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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确保土地流转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本镇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 1号),对改变基本农田性质、违规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
(三)严格禁止工商企业或社会个人借土地流转之名违法下乡“圈地”,进行非农建设。坚决杜绝利用土地反租谋取不当差价的行为。
(四)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五年,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
(五)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户委托村集中流转土地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面积、价格、用途及期限等。已委托流转但未签订委托书的,要补办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不规范的,要及时纠正完善;对流转期限超过农户委托年限的,要及时变更或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农户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应当及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报告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到发证机关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到发证机关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
(六)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农村土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流转流入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民主决策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
(七)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过去没有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要按全市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补签;已经签订流转合同双方无异议的,维持原合同不变。流转合同要在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自愿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二、全面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
(八)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要结合各村实际情况,依托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并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镇、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关的法律宣传、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系列服务。
(九)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备案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进行合同备案;对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并备案。同时,要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和农村土地流转台账,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切实管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各项档案资料。
三、强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责任追究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既关系到当前,又涉及到长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村党组织书记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土地流转管理不到位,产生严重后果的村,镇纪检监察部门将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