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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村、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常河长办〔2017〕7号),制定了《溧城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各单位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溧城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
溧城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苏河长办〔2017〕14号)、《常州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常河长办〔2017〕7号)和中共溧阳市委、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相关村、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溧城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镇河长制办公室)共享信息。
第三条 各相关村、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共享信息的组织领导,明确共享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一)共享方式
1、镇河长制办公室承办镇级河长制信息共享,由分管领导对通报内容审签,由镇长(总河长)签发。
2、信息共享以市级《溧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
3、镇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半月信息共享一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信息共享。
(二)信息共享内容
1、省、市、县(市)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库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河长制工作考核情况;
6、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河长制宣传平台,利用河长制APP、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信息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共享纳入镇级河长制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