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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城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766/2017-0014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镇府发〔2017〕152号 发布机构:溧城镇
产生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2017-12-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溧城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城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溧镇府发〔2017〕152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相关村、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苏河长办〔2017〕14号)、《常州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常河长办〔2017〕7号),现将《溧城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城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


溧城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苏河长办〔2017〕14号)、《常州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常河长办〔2017〕7号)和中共溧阳市委、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级河长、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镇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三条  各村级河长、联络员、河长助手及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的信息应当由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  信息分为实时报送信息和定期报送信息。实时报送信息采用一事一报;定期报送信息采用月报和年报方式,月报于每月1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

      第六条  实时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总河长、河长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重大活动情况。

      (二)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相关活动情况。

      (三)总河长、河长的工作部署和批示的落实情况,重点交办、督办、查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五)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

      (六)反应地方河长制工作方面创新性、经验性、突出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七)其他河长制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定期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省、市、县(市)级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镇、村河长制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和推进情况,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河长制工作经验、成效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河长制工作督察、考核情况。

      第八条 报送信息应当注明报送单位、负责人和撰写人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信息一般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传输平报送,涉密信息报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对接收和信息进行整理,及时编发工作动态和专报信息,适时通过市河长制办公室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一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纳入镇级河长制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溧城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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