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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村、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河长制验收办法》(苏河长办〔2017〕13号)、《常州市河长制工作市级验收办法》(常河长办〔2017〕6号),制定了《溧城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各单位严格参照执行。
附件:溧城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
溧城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河长制验收办法》(苏河长办〔2017〕13号)、《常州市河长制工作市级验收办法》(常河长办〔2017〕6号)和中共溧阳市委、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镇河长制建立,规范验收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级验收对象为各相关村。相关村应当在完成村级河长制工作自查后,向镇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条 相关村应当在11月底前提出镇级验收申请。镇河长制办公室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十日内完成镇级验收。
第四条 镇级验收工作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镇级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镇河长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村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建立情况,河长制配套制度落实、执行情况,河长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等(具体验收内容见附表)。
第六条 验收步骤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问题质询、交流反馈、形成意见。
第七条 验收通过的,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具文确认。验收未通过的,应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