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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消委会成员单位、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北京大兴11.18、天津12.1等多起重大火灾事故。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租房屋安全工作,连续召开会议部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全省出租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方案》,就做好出租房屋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切实加强我镇居住“出租房”、“群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现将常州消防支队出台的《全市出租房严防严控硬性措施》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印
全市出租房屋严防严控硬性措施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常熟“7·16”群租房火灾、台州“9·25”出租房火灾、大兴“11·18”出租公寓楼火灾,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租房屋安全工作,连续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全省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方案》,就做好出租房屋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现出台全市出租房严防严控硬性措施,请严格执行。
一、落实出租房管理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系统地、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各地要分析研判每次重特大火灾暴露出来的问题,针对城乡结合部、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消防管理薄弱区域,逐级明确监管责任。村委、社区、物业公司要强化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加强消防管理工作。
二、规范出租房设置要求
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群租房“七个一律”要求,一是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依法搬离;二是楼内、屋内电 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的,一律依法清理;三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四是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物的,一律依法拆除;五是电气安全隐患突出的,一律抄告电力部门,依法中止供电;六是10人以上的群租房,一律加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七是30人以上的群租房,一律明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开展防火巡逻检查。同时江苏省消防总队制定了《“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见附件1),各地要一并严格执行。全市各地要遵循“祛火源、降荷载、强设施、畅通道”的工作理念,督促指导相关场所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及时维修损坏的消防设施,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大出租房技防投入
大力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增设火灾应急广播。要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通过研判场所水电量、燃气用量、Wifi接入数量、出租屋登记信息、治安监控人员出入情况等数据,找准“出租房”聚集区域,提高排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组织作用,督促设有员工集体宿舍的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协助做好排查工作。
四、强化出租房整治力度
一是组织开展自查。要发动“出租房”出租业主和承租人员对照整治导则,逐项开展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开展督导检查。各级政府、主管行业部门要对管辖的群租房、出租房、老旧小区、三合一场所、物管公司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隐患。三是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消防监督员、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对出租房、群租房开展监督检查,对居住人员10人以上或人均租住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标准的“群租房”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填入《“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登记表》(见附件2),同时向排查对象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明确告知“出租房”租赁双方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加大“出租房”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依法依规采取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督促整改。要充分运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抄送相关部门或开展联合执法,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属于违法建筑的,一律责令不得出租;不符合防灾、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一律责令不得出租;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责令不得出租;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一律依法临时查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保温层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一律依法责令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特别是存在连片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专题研究针对性综合解决措施,强力实施督改。对符合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两罪”立案条件的,一律依法立案查处,严格倒逼责任落实。
五、增加群租房区域执勤力量
消防部门要根据冬季火灾特点和出租房易发生火灾特点,要增加警力,强化联勤值班制度,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利用巡防车、皮卡车、泵浦车,携带手抬泵、常规破拆工具、空气呼吸器、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带领消防中队、派出所、街道(乡镇)联勤人员驻点辖区火灾隐患重点区域。联勤值班人员在各隐患区域驻点值守,一旦发生火灾,119指挥中心将通过电话、微信、POC手机下达出动命令,联勤人员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出动,到场后,联勤人员协作处置火灾及相关工作。各小区保安队、村委巡防队从凌晨0时至早晨5时要严格落实半夜巡更制度,确保每隔半小时对辖区内的单位场所、出租房屋进行巡逻一遍,一旦发生火灾第一时间用哨子、广播提醒进行施救,并及时拨打119报警。
六、建立出租房管理长效机制
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广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等常识,提高“出租房”出租业主和承租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快开发推广集消防宣传和灭火器材、逃生器具售卖于一体的消防自动售卖机,满足群众消防安全需求。要督促“出租房”业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数超过30人的群租房和出租房较多的小区,要明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推动“出租房”集中区域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落实日常值班和管理制度,加强与公安消防队的联勤联训。要把消防考核评定办法纳入物业公司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要针对“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难题,要积极制定出台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奠定“群租房”整治法规基础。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要积极提请政府通过建设廉租房、员工公寓等办法,帮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火灾隐患。
附件1:“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
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1:
“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
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
1、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
2、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
4、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5、 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二、安全疏散
1、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2、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
3、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4、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6、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消防设施
1、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对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2、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
3、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对于出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应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4、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5、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四、防火措施
1、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2、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
3、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4、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5、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6、人员较多、用电量较大的群租房,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3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6、群租房密集区域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传点,推广设置集消防宣传和灭火器材、逃生器具售卖于一体的消防自动售卖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