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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镇保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六条 应依据《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七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本单位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和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进行审查确定。
第八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经本单位正式授权,才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保密审查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