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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溧阳市商务局机关及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及招商局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府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溧阳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局机关科室及招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商务局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局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商务局主要工作职能。内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局领导成员的职务,工作分工和联系方式;局机关公务员招考内容、方式、成绩和录用结果。
(二)机关各科室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事时限和结果,以及监督和投诉渠道等。
(三)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外资企业的申请材料、法定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手续、办理结果、收费标准和前置条件等。
(五)全市外经贸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实施国家外经贸政策以及技术创新和改革改制等重大事项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
(六)全市外资、外经、外贸企业的基本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七)行政举报、信访投诉的地点、联系方式、办理结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结果等。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承诺事项的办理及完成情况。
(八)依法废止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九)局机关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局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二)所属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三)本系统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四)本系统年度奖惩情况;
(五)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机关内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关工作规则;
(二)机关管理制度;
(三)机关干部任用程序及结果;
(四)年度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情况;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市商务局网站上予以公开;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在外经贸系统或机关内部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15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
(一)局机关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信息拥有单位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前应对照国家保密局有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
(五)信息拥有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对审核后的信息予以公开;
(六)信息拥有单位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信息拥有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五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信息拥有单位未主动履行第七条、第八条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局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溧阳市卫生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 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溧阳市商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溧阳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