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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4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和《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溧阳历史悠久,全市现有江苏省大遗址1处,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4处,不可移动文物点304处。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个,常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1个,溧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49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个。溧阳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市在遗址保护、博物馆建设、文物普查、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传统文化生态环境正经历着巨大的变化,部分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传统文化和传统技艺加速消亡和失传的危机日趋显现;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因此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已刻不容缓。
各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全社会保护利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目标: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20年,全市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管理机构”四有工作,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建成科学合理、管理有序并具有溧阳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素质有较大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明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三、扎实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推动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为主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注重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落实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明显改善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开展全市文物保护单位险情调查,对濒临倒塌、损毁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倾斜。实施红色遗产、名人故居和古民居,以及宗教场所文物等专项抢救性保护与展示利用工程。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中,坚持保护、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名村以及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防止建设性破坏;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中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加强传统村落中集中连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方案报批程序;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对古遗址、古墓葬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实施,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不断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览展示水平。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全面提升博物馆库房及展厅文物保存硬件水平,增强博物馆文物健康评测、展厅和库房监控预警、环境调控等方面的能力,改善馆藏珍贵易损文物保护环境,加强安防设施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以拓展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为目的,努力提升博物馆的展览展示水平,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重点做好博物馆的建设工作及藏品征集、陈列布展、免费开放、讲解接待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民间博物馆的建设,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促进民办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我市民办博物馆上规模上档次,充分展现我市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逐步形成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四)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保障机制。对一些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坚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政府主导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全面落实“五纳入”,即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积极主动地做好本区域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本区域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市文化、规划、建设、财政、发改、国土、公安、工商、水利、旅游等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机制。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创造培养和使用人才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壮大、完善业余文保员等社会保护队伍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的专业和业余人才队伍,以更好地适应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需要。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览、论坛、讲座等活动,结合“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和各类传统节日,精心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展示和传播溧阳市的文化遗产。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成果的宣传力度,引导和培养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同、关心和热爱,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利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要将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积极采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努力探索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新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捐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遗产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溧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