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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谈话制度》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谈话制度
为强化我局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主动接受市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下称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进一步推进我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溧委办〔2017〕41号)、《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溧委办〔2017〕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谈话是指局党委主要负责人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局属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派驻纪检组共同进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谈话对象,是指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三种类型。
(一)廉政谈话。指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局属党员干部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谈话内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二)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对党员干部存在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十三种诫勉情形的,或上级组织要求诫勉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第五条 谈话前,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进行谈话前,谈话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党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谈话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
第七条 谈话对象要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八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九条 谈话结束后,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及时将谈话记录、整改报告等通报派驻纪检组,并做好存档。
第十条 局组织人事科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要及时进行收集汇总,并通报派驻纪检组。
第十一条 要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和台账,每次谈话后,要填写《谈话记录表》。年度谈话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谈话情况进行梳理汇总,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书面通报派驻纪检组。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我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派驻纪检组沟通有关情况,抓好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