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市水产良种场:
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为切实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第9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限即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实际,现就推进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把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要求到2017年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变更、收回、注销和重新办证等工作。
二、 全面开展梳理排查
全市各镇(街道)、市水产良种场要对照我市2011年水域滩涂发证实际,结合本区域内发展规划,在历年来进行动态管理登记的基础上,对养殖证范围内的养殖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排查,摸清情况,确定各自的养殖证延展、变更、收回、注销和重新办证计划。
三、具体步骤和相关要求
所有需延展、变更和新申领养殖证的有效期统一确定为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所有老证于2017年12月10日前连同各自区域内的相关材料一并上交至市具体经办部门市渔政监督大队。
(一)延展
养殖期限届满,符合各区域发展规划,相关事项没有发生变化,需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须办理延展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延展申请表
(2)村主任或其他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变更
养殖权人(村主任或其他法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须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变更申请表
(三)收回和注销
(1)因被全部依法收回、征收征用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2)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应当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四)重新办证
养殖期限届满,符合各区域发展规划,因被部分依法收回、征收征用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部分灭失,剩余部分需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须重新办理养殖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3)申领养殖证的水域滩涂所含养殖户统计表
(4)各养殖户水面承包合同
(5)标注具体养殖户位置、相应序号和四至范围的土地现状图
四、强化组织领导
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等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请各镇(街道)、有关单位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等工作及时顺利完成。
(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农林局
2017年11月7日
抄 送:常州市农委,溧阳市政府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溧阳市农林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