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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部门、单位:
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审计厅
2016年12月27日
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高效配置审计资源,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审计计划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江苏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统一安排,包括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和授权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交办项目和审计机关自定项目。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审计局分级实施。设区市、县(市、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批准,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报审计署备案。下级审计机关应首先确保完成上级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年度审计重点,集中力量,对重大事项查深查透,以点促面,推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促进加强管理。
(三)统筹安排,提高质量。统筹审计资源,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整合,加大各业务领域审计项目整合力度,实现项目同步安排、协同实施、共享成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使审计任务与审计资源及管理能力相匹配,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项目计划滚动安排机制,围绕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动态编制五年审计项目总体规划,分领域确定审计项目滚动计划,做到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与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对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分类审计项目库,并定期更新,为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提供支撑。
第六条 省审计厅负责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编制省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其调整,管理和监督全省审计项目计划实施。
设区市审计局负责全市辖区内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编制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核,审核、汇总辖区内审计机关计划草案后报省审计厅审批,负责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管理和监督辖区内审计项目计划实施。
县(市、区)审计局负责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编制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并报本级政府、设区市审计局审核,负责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编制。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本级人大、政协、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特约审计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还应适时征求拟参与的下级审计机关意见,做好项目立项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工作。
第八条 省审计厅于每年四季度,印发下一年度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总体安排和具体要求。
第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级审计机关下一年度审计项目安排建议(以下简称计划建议),确定拟实施审计项目名称、审计范围、组织方式、审计方式、投入人力和审计工作量等内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县(市、区)审计局应及时将计划建议提交设区市审计局,设区市审计局审核、汇总辖区内计划建议后于12月30日前上报省审计厅。对需要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应同时上报授权申请。
第十一条 省审计厅对设区市审计局上报的计划建议,应当及时审核,下达审核意见,设区市审计局应及时向县(市、区)审计局传达。
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区)审计局根据省审计厅对计划建议的审核意见,结合同级党委政府要求和人力资源情况,编制本级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并报本级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计划草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
(三)审计范围(包括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时间;
(六)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实施单位、审计方式和要求;
(七)审计工作量和审计资源配置;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计划草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四条 县(市、区)审计局应将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计划草案上报设区市审计局审核,设区市审计局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设区市审计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本级计划草案和审核通过的县(市、区)计划草案汇总上报省审计厅审批。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收到设区市审计局上报的计划草案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审计局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等紧急审计项目计划应及时直接报省审计厅审批。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计划建议和草案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属于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是否符合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是否将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本级党委政府要求审计的项目纳入审计计划;
(四)是否符合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五)主要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报批要求;
(六)审计任务及组织方式与人力资源和管理能力是否匹配;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审计项目计划,不得组织实施。
在省审计厅批准年度项目计划前,设区市、县(市、区)审计局可以按照已上报的计划建议或草案先行实施部分项目,并向省厅报备。设区市审计局如需先行实施由县(市、区)审计局参加的统一组织项目,还应向省厅上报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遇有下列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一) 本级党委政府临时交办重大审计项目的;
(二) 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四)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五)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统计审计项目实施进展、审计资源投入和审计工作成果开发利用等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认真开展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成果,督促审计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设区市审计局应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审计厅提交辖区内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的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计划安排调整情况、计划完成质量和效果情况,以及有关审计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从审计目标实现、重点把握、审计程序遵循、审计组织实施、审计方式方法创新、审计投入产出等方面,评估项目计划执行效果,分析总结计划立项与执行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提升审计计划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审计工作绩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执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计划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计划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计划编制和调整工作负主管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计划执行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承办人对本单位的计划编制和调整工作负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执行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
(二)违反审计管辖范围规定安排和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
(三)擅自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
(四)未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造成审计项目未按时完成的;
(五)未按规定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统计分析和报告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