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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部门、单位:
现将《江苏省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苏省审计厅
2016年12月27日
江苏省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江苏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及相关情况。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以下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审计过程性材料及内部管理材料;
(五)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及时,涉及内容与相关审计文书相符。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机关需要公告下列审计结果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综合性专题报告;
(三)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四)其他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呈送的相关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形成公告稿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实施、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结果由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告。如需单独公告涉及本区域审计结果的,应报经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同意后公告。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由审计机关通过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60日(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时为90日)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行申诉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等事项结束后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由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组织办理,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其他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不得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拟公告的审计结果文稿(以下简称公告稿)应当符合下列审定程序:
(一)牵头组织审计项目实施的部门、单位负责草拟公告稿,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对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
(二)法规部门、总审计师(分管审理工作的单位领导)负责对公告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办公室负责对公告稿的文字、格式及保密情况进行审核;
(四)公告稿起草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对公告稿进行审核;
(五)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公告稿进行审定并签发。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和提出审计建议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政府公告、政府门户网站或审计机关门户网站发布;
(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发布;
(四)通过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发布;
(五)印制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发送有关单位;
(六)其他适当形式。
第十六条 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注明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审计机关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事宜,应当在报送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提交组织部门等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协调一致。
第十八条 公告涉及有关部门、单位如对公告相关内容提出异议,由审计机关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督促相关被审计单位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结果公告后的舆情评估与监测,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舆论引导、舆情跟踪和应对处置。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积极稳妥、主动应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公告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审计局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审计结果公告情况报省审计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备案表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
审计结果公告备案表
序号
公告标题
公告文号
公告时间
公告形式
公告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