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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部门、单位:
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苏省审计厅
2016年12月27日
江苏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领导,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全省审计机关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定》和《江苏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重要工作、重大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重大事项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同时,应当按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五条 省审计厅向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报告重大事项,按照省和审计署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县(市、区)审计局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重大事项,按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审计局应当向省审计厅报告下列重要工作:
(一)贯彻落实审计署和省审计厅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工作规划、重要改革举措、工作中的重大创新做法和经验;
(三)本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审计项目计划调整事项,具体按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级审计机关年度工作总结(上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打算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重要工作进展;
(五)本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具体按审计工作报告审定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地区审计机关重要审计结果、发现的涉及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和移送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
第七条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审计局应当向省审计厅报告下列重大情况: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审计署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设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到本地区审计机关调研指导工作以及作出重要指示情况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数、人员编制、办公地点等调整变化情况,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变动情况,应当在调整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三)涉及本地区审计机关的行政诉讼、被行政复议,应当在有关部门受理或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有关情况,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四)本地区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
(五)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身体健康状况、长期住院或去世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情况。
第八条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审计局应当向省审计厅报告下列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一)危及本地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本地区审计机关的重要网络舆情、负面新闻、群体性信访或纠纷等社会反响较大、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应当在事发1个小时内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二)本地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有关部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三)本地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出现离岗去向不明、出逃、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
(四)本地区审计机关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失泄密事故、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等重大履职不当情况,应当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
(五)本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受到人身威胁或不法伤害的情况,应当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九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报告事项,除已明确规定报告时间外,均要求在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条 县(市、区)审计局应向设区市审计局报告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如发生第八条所列事项,县(市、区)审计局还应同时向省审计厅报告。
第十一条 全省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第八条所列紧急突发事件时,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应当加强保密审查,报告内容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敏感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办理,涉密事项书面报告材料必须通过涉密网络或机要邮递等途径上报。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审定签发后,通过机要、传真、政务网络等方式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办公室(正式书面报告一式两份),并根据事情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续报。遇有特别重大、紧急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先向上级审计机关办公室负责同志或机要室口头报告,书面材料在口头报告后24小时内补报。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责任制,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分管领域,应当明确专门责任人,负责起草、办理重大事项报告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台账制度,审计机关办公室负责统一收发、登记本地区重大事项报告事项,年底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定期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或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本级党委、政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序号
报告事项
文号
报告日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