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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
抽查复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经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对照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9日
附件:
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包括评审,下同)质量,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溧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溧政发【2016】4号文)及我市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和镇(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即使用市本级或镇(区)级财政一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间接融资或直接融资资金等实施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抽查复审的范围是已办理竣工验收,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相关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的具体项目名称及数量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上级要求确定。
第五条 抽查复审工作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组织。具体实施由市审计局负责,市监察局、财政局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审或邀请上级审计机关参与。
第六条 被抽查复审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协助,按照抽查复审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抽查复审的内容
检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是否合规、批准投资规模是否完成、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及文件是否准确、客观和真实。
第八条 抽查复审的程序
(一)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根据商定的抽查复审项目确定具体实施时间,并通知相关被审计单位。由市审计局牵头,成立项目抽查复审组,每个项目抽查复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
(二)项目抽查复审组将复审情况向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报告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抽查复审组,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三)市审计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溧阳市审计局申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溧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常州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 根据抽查复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或实施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有权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根据抽查复审报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况的,依据本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或委托审计约定审计内容未全部实施的。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根据未履行合同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扣减相应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并纳入年终考核。
(二)复审报告与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工程造价报告误差率在±1%至±2%的(不含±1%含±2%),[复审误差率=(社会中介机构审定额-审计机关复审审定额)/ 社会中介机构审定额*100%,下同],委托单位应扣减20%的结算审计费用;复审误差率在±2%至±3%的(不含±2%含±3%),委托单位应扣减50%结算审计费用,该中介机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黑名单”,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二年;复审误差率超过±3%的(不含±3%),委托单位应全额扣减结算审计费用,该中介机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黑名单”,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三年。
(三)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事实不客观或定性不准确的及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或造价咨询行业相关规定的情况,情节严重的,经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研究将该中介机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黑名单”,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二年,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工程造价(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定处理。
(四)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出现重大过失等情况,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除进行上述处罚外,同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追究该社会中介机构及该审计、造价人员责任,直至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抽查复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溧政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暂行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