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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溧阳市“十三五”社会办医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28日
溧阳市“十三五”社会办医设置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03号)、《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计生“十三五”事业发展总体规范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社会办医步伐,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溧阳市“十三五”社会办医设置实施办法》,作为全市社会力量设置医疗机构的依据。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到社会办医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有效措施;是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需求有效方法;是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有效补充。
二、设置原则和目标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大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发展中医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口腔疾病、老年病和慢性病诊疗机构等医疗机构。
三、规划布局
截止2016年底,全市已有社会资本办医机构数达48家,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246家的18.8%,其中按级别分二级医院1家,一级医院6家,未定级医疗机构2家;按类别分综合医院8家,专科医院1家,门诊部21家,诊所18家。全市社会资本办医机构总床位数达375张,约占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12.25%。到2020年底,全市规划新增社会资本办医机构数量和布局确定如下:
1.发展规模。力争到2020年,社会办医床位数达到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全市社会办医总床位数达1200张以上。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上水平、上规模、高起点、有特色、填补市内空白的医疗机构,鼓励现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到2020年,规划全市社会办二级医院达7所,其中二级综合医院2所,二级专科医院5所,规模床位数一般控制在100-500张为宜,原则上新增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100张,综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200张。一级医疗机构设置与其区域内居民需求相适应,门诊部、个体诊所及其他类别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2.区域和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以及老年病和慢性病等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疗养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
四、政策保障
1.拓宽社会办医领域。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品牌化、规模化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社会需求的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专科专病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和新兴的产业人口集聚区举办医疗机构。
2.支持医疗机构对外合资合作。大力支持境外、国内医疗机构与我市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吸引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尽量扩大境外资本股权比例。
3.支持社会办医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4.优化社会办医用人环境。社会办医聘用人员职称晋升参照事业单位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为所聘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5.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及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定期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经组织选派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医护人员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其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流动执业时,只需到原发证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6.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对引进人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7.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有适度比例,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行业学会、协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8.设置审批政策。按照能放尽放、权责一致、强化监管的原则,尽快调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9.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政策。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资源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10.药品采购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不参加政府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拥有自主采购和使用药品的权利。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同期、同厂家、同品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11.医学检查检验等资源共享政策。推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12.信息共享政策。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医院管理、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并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3.加强监督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许可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规范医疗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
14.社会办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医务人员人文精神教育,增强诚信意识,树立良好职业形象。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