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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7月10日
市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试行)
为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作息制度,规范请销假行为,特制订政务办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准时上下班。
二、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不得擅离职守。因故需要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因公外出办事要求先到岗请假,后外出办事。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2. 科室、事业单位人员因私请假一天以内,且不离开本市区域范围的,向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口头请假并按时销假;请假超过一天或离开本市区域范围的,向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并按时销假;请假超过三天的,向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请假并按时销假。
3. 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因私请假一天以内,且不离开本市区域范围的,向分管领导口头请假并按时销假;请假超过一天或离开本市区域范围的,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请假并按时销假。
4. 因病需请假三天以上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按正常请假流程报批。
5. 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统一填写《请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报综合科备案。
三、事(病)假与月度考核奖挂钩,请假超过一个月的暂停发放当月考核奖。
四、工作人员请假应说明真实理由,有弄虚作假情况的,由有关负责同志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无故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考核奖;旷工3天以上的(包括3天),扣发全年度考核奖;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合同工无故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作退回派遣公司处理。
五、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六、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请销假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溧阳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