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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中关村罚字〔2016〕037号
安徽和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佛手案
91341600691089218L
周伟新
经调查确定,被判为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佛手”(批号:20160401)是当事人于2016年4月1日生产的,并于2016年6月23日销售给溧阳市溧城镇清安卫生院共1KG,销售价格是62.88元/KG,除掉各种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共获利10元。至调查时为止,上述批次的中药饮片“佛手”除用于抽样检验,未被溧阳市溧城镇清安卫生院销售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佛手,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800g中药饮片“佛手”;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90元,合计罚没款壹佰元(¥100)。
中药饮片“佛手”(批号:20160401)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29日
溧市监中关村罚字〔2016〕036号
溧阳市苏南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溧阳市苏南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913204817564074846
李建忠
经调查确定:被判为不合格的80箱“马头牌”大赤豆冰棒是当事人于2016年03月08日为扬州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当事人在检测报告出来前已经将80箱产品全部销售给委托方扬州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剩余,出厂单价12元/箱,利润为2元/箱,货值金额960元,获利160元。
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处违法生产、销售的“马头牌”大赤豆冰棒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元);3、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合计罚没款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
“马头牌”大赤豆冰棒
溧市监溧城罚字[2016]028号
溧阳市妙春堂中药房销售劣药姜半夏案
溧阳市妙春堂中药房
320481000201602260039
陈代平
当事人销售的姜半夏(饮片),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浸出物】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销售劣药姜半夏,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姜半夏3kg; 2、没收违法所得612.7元;3、处货值一倍罚款1665元。
生产商:安徽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批号:160401
数量:5kg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9日。
天目湖罚字[2016]05号
溧阳市中钢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压力容器案
溧阳市中钢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913204816993648516
杨玉全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擅自生产压力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1、责令停止违法生产压力容器行为;2、没收违法制造的3只压力容器;3、处罚款100000元。
3只气包,压力0.4MPA、容积超过30L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目湖分局2016年6月12日
溧市监戴罚字〔2016〕00001
溧阳市天目湖南山竹海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御水温泉度假酒店分公司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溧阳市天目湖南山竹海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御水温泉度假酒店分公司
张宇群
经查:当事人在未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下于2009年9月起开办职工食堂,擅自从事餐饮服务。
依据原《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四万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12作出
溧市监竹案字〔2016〕0012
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防火门案
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
吕才林
当事人于2016年4月12日生产的MFM-1021-d5A1.00(乙级)-1木质隔热防火门,在2016年二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中,被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到2016年7月25日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木质隔热防火门5樘,货值金额为4885元,尚未对外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上缴国库。
防火门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18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