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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市场监管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3日
市市场监管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17〕64号),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第七条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本局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开,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本规定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附件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产品生产经营
主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