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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溧阳市大洋危险废弃包装桶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包装桶清洗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规划及土地利用、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以及原项目“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租赁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园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房)进行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30万只/年包装桶清洗整新的规模,包括200L铁桶21万只/年、200L塑料桶4万只/年、1t塑料桶5万只/年。本项目收集废桶范围包括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及周边区域(无锡、常州、宜兴等),不得收集含重金属、剧毒物质、N、P等物质的包装桶。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及“三同时”制度,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本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排水体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接入南渡新材料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初期雨水、水帘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车间和地面清洗水、废桶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预处理站处理后60%回用于生产,40%接管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园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回用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接管废水须符合接管标准。同时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渗防腐措施,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2.严格按《报告书》中相关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参照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相关标准;树脂尘(漆雾)、焊接烟尘、抛光粉尘(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表1中II时段相关标准。
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
3.对厂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屏蔽、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清洗液、漆渣、废活性炭、倒残废液、废油漆桶、废抹布手套、污泥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废包装桶清洗处置企业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管理,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完善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本项目事故应急池(150m2)依托原有,并设置相应的截流措施。
7.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和污水站各边界外扩100米形成的包络线区域。你单位须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土地利用规划,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及本《报告书》要求设置排放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本项目设置雨水排放口及废水接管口各1个、废气排放口3个、49m2危废暂存场所1个、15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1个。
三、本技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t/a):
1.废水:接管废水量2995,其中COD≤1.438、SS ≤0.252、NH3-N ≤0.021、TN≤0.03、TP≤0.003、石油类≤0.036、挥发酚≤0.002、TDS≤0.719。
2.废气:颗粒物≤0.048(包括粉尘≤0.002、漆雾≤0.046)、VOCS ≤0.214(包括苯乙烯≤0.00008、二甲苯≤0.159、非甲烷总烃≤ 0.05492)。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定期向我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
项目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生产工艺、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