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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溧阳市江山矿业前峰有限公司水泥用灰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溧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取得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贯彻“以新带老”及“清洁生产”原则、全面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你公司水泥用灰岩开采项目按照《报告书》中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社渚镇前峰山进行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设计建设规模为300万t/a,矿山服务年限为5年。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开采过程中必须遵守和履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制度,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矿山开采监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科学开采、环保优先的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矿区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一体化设备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灌溉水质要求后作农灌水综合利用;采场汇水与初期雨水一起经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回用作抑尘用水,其余外排;排土场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全部回用,回用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车辆冲洗用水标准后回用。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采矿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粉尘及其它废气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开采期颗粒物(粉尘)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NOx、SO2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CO参考执行河北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478- 2002)表2二级标准。
3.对整个矿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设备,对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夜间爆破,不得在夜间及休息时间运输,确保开采期和采终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隔油油渣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剥离的表土、废土石、废矿石等按照规定堆放,做好水土保持,并进行综合利用。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的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合理开采,防止水土流失。在项目推进过程实行“边采边修复”,开采完成后,严格按照《江苏省溧阳市前峰山矿区水泥用灰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程,确保不降低区域现有生态环境功能级别。
6.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7.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完善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并对照预案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报警和应急防护设施,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环境事故发生。
8.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矿区为中心向四周100m范围,以排土场为中心向四周50m范围。你单位须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土地利用规划,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
9.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相应排污口和标识。本项目设雨水排放口1个,一般固废及危险固废堆场各1个。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1.废水:无需申请总量。
2.废气:无需申请总量。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在建设期、生产、闭矿等阶段须向我局汇报进度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
项目须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生产工艺、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