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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江苏腾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利用隧道窑协同资源化处置一般污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及上黄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以及 “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你公司利用隧道窑协同资源化处置一般污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上黄镇坡圩工业集中区进行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利用隧道窑协同资源化处置常州地区一般污泥860t/d,现有项目焙烧窑产能不发生变化,仍为年产烧结空心砖2.9亿块。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及“三同时”制度,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本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排水体制。湿污泥池渗滤液、干化废气经水喷淋产生的废水、碱液喷淋塔强制排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制砖生产配料用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重复利用于车辆清洗。同时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渗防腐措施,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本项目须建设240m3的事故废水收集槽及25 m3初期雨水池,并设置收集管网和截留措施。
2.严格按《报告书》中相关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确保导热油炉排放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污泥干化过程排放的颗粒物、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和表2标准;焙烧窑排放的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二噁英参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SO2、NOx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氨、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
3.对厂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屏蔽、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尘渣和污泥返回污泥池循环利用;氢氧化钠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理。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本项目不得接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污泥及物理化学特性未确定的污泥。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完善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7.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为以制砖车间外扩200m、以湿污泥堆存仓向外扩100m形成的包络线区域。你单位须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土地利用规划,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及本《报告书》要求设置排放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本项目新设置废气排放口2个、10m2危废暂存场所1个、200 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1个;雨水排放口依托原有。
三、技改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为(t/a):
1.废水:废水处理后回用于制砖,不需申请总量。
2.废气:烟粉尘7.591(-7.969)、SO231.492(+10.932)、NOx43.35(-4.85)、NH31.818(+1.818)、H2S1.991(+1.991)、HCl0.182(+0.182)、氟化物0.0547(-0.1453)、Hg0.22×10-3(0.22×10-3)、Pb+Cd+As11.72×10-3(其中Cd0.32×10-3、Pb8.67×10-3、As2.73×10-3)、Cr+Ni +Cu162.56×10-3(其中Cr73.3×10-3、Ni7.86×10-3、Cu81.4×10-3)、二噁英0.011ngTEQ(0.011ngTEQ)。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定期向我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生产工艺、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