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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常州市永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社渚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厂区东侧1户居民拆迁到位、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社渚镇工业集中区进行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年加工80万件汽车零部件。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及“三同时”制度,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本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排水体制。车间清洗废水、预脱废水、脱脂废水、脱脂后清洗废水、硅烷化废水、硅烷化后清洗废水、电泳后清洗废水经处理后,70%淡水回用于生产,30%浓水进行蒸发浓缩,蒸发残液作为危险废物委外处置,回用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限值,其中SS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氟化物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TN执行企业控制标准;纯水制备浓水及反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社渚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同时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渗防腐措施,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2.严格按《报告书》中相关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确保VOCs满足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排放限值及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烟尘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二级标准,SO2、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2018年底前有机废气须采取焚烧等高效末端治理技术。
3.对厂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屏蔽、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脱脂油渣、硅烷化滤渣、电泳槽清洗废液、废滤芯、废反渗透膜、废水处理蒸发残液、废活性炭、废包装桶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本项目须建设130m3的事故应急池,并配套相应的泵及收集管道,配置截流阀门。
7.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为以生产车间外扩100m区域。你单位须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地方政府应根据已签订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尽快完成东侧1户居民的拆迁,拆迁完成后该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等。本项目雨水排放口及废水接管口依托原有;设置废气排放口2个、一般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各1个。
三、本技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t/a):
1.废水:接管量5765,其中COD 0.329(0.31)、SS 0.304(0.266)、NH3-N 0.022(0.022)、TN 0.031(0.031)、TP 0.003(0.003),括号内为生活污水中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溧阳市社渚污水处理厂已批复总量中平衡。
2.废气:颗粒物 0.014、SO2 0.018、NOX 0.176、VOCs 0.483。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定期向我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生产工艺、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