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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规划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规划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市规划局直接从事的规划行政事务和掌握的规划管理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规划局行政管理职能及内设机构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
(二)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发展规划、计划;
(四)市规划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五)规划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规划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审查小组审查。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负责人承担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条 市规划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溧阳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社会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溧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并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同时,坚持以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前提,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和具体办理工作,并通过在本机关网站向申请人公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邮政编码等其他相关信息,以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也可以在网站论坛采用发贴的形式进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或者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等基本情况。
(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信息; (五)与规划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将不予以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费用缴纳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本机关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本机关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并写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对于经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自收到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通知后15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溧阳市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开展,约束相关责任科室(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环节工作,决定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我局年度的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一、考核内容:
(1)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整、制定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培训活动,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和业务能力。
(2)各职能科室在起草文件时要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公开属性,免于公开要写明理由。
(3)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协调、审核机构,按照《通知》的要求,督促、协调各科室信息报送工作。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认真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新产生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内容和规范要求,向市档案局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报备纸质信息,并将电子信息上传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与答复要符合规范,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申请人的要求将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我们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因不按照《通知》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节轻微的,年终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当年不得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对相应的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溧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文明服务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接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应使用文明、规范的服务用语,注重礼貌服务、文明服务。
2.在接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和依申请公开时,要热情、耐心,认真对待每件查阅和申请。对于信息申请(查阅)人不了解申请(查阅)程序、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指导申请(查阅)人按规定申请(查阅)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六条 局机关依据《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保函[2005]215号《关于城市规划有关内容是否应当保密的复函》,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七条 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本机关各科室信息提供人员、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和分管领导负责。
局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需审查政府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逾期既不予以答复又不能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在《溧阳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见附件)上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人员负责上述程序的形式审查。
第八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经局机关正式授权,才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纳入政府公开工作考评内容。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局保密审查组、市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应的保密审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局机关、相关科室不得评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先进单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至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产生国家秘密的科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科室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主管所辖范围内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保函[2005]215号《关于城市规划有关内容是否应当保密的复函》和其它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在该事项产生后10天内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
第四条 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的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各科室对照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对本科室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作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㈡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填写《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简称《一览表》),提交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㈢保密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一览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管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相关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㈠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标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㈢文件、资料汇编(含档案)中,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目录栏内注明,还应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六条 各科室拟稿人在拟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室负责人在核稿的同时核定密级,最后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当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㈠可以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㈡对无法准确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可以不标明保密期限。除因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㈢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直接标明该保管期限,在此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的变化需要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的,由定密管理责任人提出变更意见,送保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承办人在原标志的位置附近作出明显的变更或解密标志。
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九条 各科室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先拟定密级,1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审定。在密级确定前,各科室应当依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条 《一览表》每年定期审核一次,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能的变化调整国家秘密事项,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十一条 保密领导小组应指定一名定密管理责任人,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工作职责:
㈠具体负责相关科室和本单位的定密工作,组织定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解答定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㈡检查本单位定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审核并纠正错定、漏定事项;
㈢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解密工作和调整备案工作,做好本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工作;
㈣根据授权,查处定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㈤负责定密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留下重大泄密隐患或酿成泄密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