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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对外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溧阳市民防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正确填写《溧阳市民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第九条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提高文件检索、查阅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单位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