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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侨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经溧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2.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侨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本机关发布的与侨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5.本机关与侨密切相关的各类业务文件、重点工作安排及总结;
6.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涉及侨务工作敏感问题,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侨务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溧阳侨网;
2.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公告栏、侨法宣传角等设施;
4.公开服务热线;
5.新闻发布会;
6.侨务简报、侨法宣传手册等刊物读本;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公开人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九条公开人应当将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十条公开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3.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溧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制度的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