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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法制办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界定
(一)市规范性文件,全部予以公开;
(二)业务性文件凡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原则上应予公开;
(三)业务性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上不予公开;
(四)其他文件、资料,依申请并经保密审查后,向申请人公开。
二、信息公开流程
信息公开遵循“分步审核,统一公开”的原则。
(一)在发文稿纸上一并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按程序呈送审签。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各审查栏目内应明确填写“公开”或“不公开”。如“不公开”,应在该栏目内简要陈述相关理由。
(三)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在审核、处理文件时,应注意检查保密审查单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如认为不正确,应退回文件起草单位改填或与有关单位协商另行处理意见。
(四)全部审签程序完备后,办公室应在文件印发前再次进行核对把关。对属于“公开”的文件,及时上网公开,并加盖索引号印章后送交市档案局;对“不公开”的文件,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疑问的,应及时与文件起草人联系,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办公室为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归口受理和受权答复单位;其他室应协助做好受理与答复工作。
三、保密审查机制
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二)各室负责人为本室归口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三)对某项政府信息难以判定是否涉密时,有关室应及时向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领导小组认为必要,可进一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按照答复意见妥善处理该项信息。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