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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别桥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别桥镇河长制验收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790/2017-0009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别政发〔2017〕52号 发布机构:别桥镇
产生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2017-1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别桥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别桥镇河长制验收办法》的通知
别政发〔2017〕52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村委、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河长制实际工作情况,我办制定了《别桥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别桥镇河长制验收办法》,经镇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附件:1、别桥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2、别桥镇河长制验收办法

 

溧阳市别桥镇人民政府

(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别桥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根据《江苏省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苏河长办〔2017〕14号)、《常州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常河长办〔2017〕7号)和中共溧阳市委、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7]42号)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共享原则     

    信息共享应遵循资源共享.真实可靠,互联互通、及时高效 的原则。     

    二、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     

    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用。     

    (一)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全镇河长制工作重要决定、规划、制度,河长制工作重大活 动、事件、乡、村级河长设置和履职情况,河长制工作重要动态等。     

    2.信息公开方式     

    通过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 在溧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河长制工作专栏。     

    (二)信息通报

    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归口管理,逐级通      

    1、信息通报内容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河长制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河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重点督办事项的 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2.信息通报范围     

    对全镇推进河长制工作重大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 的整改情况在全乡或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3.信息通报方式     

    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工作简报,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政务公开栏通报等方式进行

 (三)信息共用    

     1、责任主体     

    别桥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镇河长制信息共用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     

    2、共用内容     

    涵盖河、湖、库水资源、水质、水域岸线、水生态等基本信息和动 态信息。主要包括:河库自然状况、地理位置、分级河库长名录、河段起讫断面的径流量、供水情况、用水情况、水域岸线空间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已建涉河主要建筑物,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重点污染源、入河库排污口状况,水源涵养,水土流失治理、河库管护状况等内容。     

    3、共用途径及范围     

    整合各村(社区)的河、湖、库基本信息资源数据,统筹建立河、湖、库动态信息系统,打造一体化、协同化的信息共用平台。     

    4、共用流程

搭建河长制工作信息平台,建立涉河、湖、库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 互通途径,明确共用平台主要需求,审核采集相关信息数据,实现数据交换,制定实施信息数据使用管理方法。

 


 别桥镇河长制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河长制验收办法》(苏河长办〔2017〕13号),为推进河长制建立,规范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级验收对象为各镇。各村应当在完成镇本级河长制建立工作自查,并完成对所辖镇、村河长制建立工作验收之后,向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条  各镇(街道)应当在2017年9月底前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

第四条  镇级验收工作由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组织,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市级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镇(街道)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情况,镇级总河长和镇、村河长设立情况,镇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建立情况,河长制配套制度建立情况,河长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等。具体验收内容见附表。

第六条  验收步骤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问题质询、交流反馈、形成意见。

第七条  验收通过的,由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具文确认。验收未通过的,应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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