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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各村、各单位:
根据溧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溧阳市社渚镇扩权强镇工作实施意见》(溧委发〔2015〕20号)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批办单中关于社渚镇实施行政审批、许可和其他服务事项的章戳设置、使用明确的规定,社渚镇将对市政府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为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许可)行为的规范开展,从2017年1月1日(周日)起对社渚镇辖区内的相关审批、许可和其他服务事项正式启用社渚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专用章。
特此通知
社渚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社渚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发挥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的作用,确保其有效运转,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社渚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凡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实行服务窗口办件工作人员、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申报制度。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使用,未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发往本镇范围内的批文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特殊情况确需签署其他部门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盖有行政审批专用章批文,到其他部门另行文件,加盖部门公章后发文或上报。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镇人民政府确认,由镇便民服务中心按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核准备案。
第八条 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镇纪检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